個案分享

1. 點心師父的致謝

點心師父工資 15,000元,破管署外判他的案件到會計師樓,每月被迫要還款 500元,他有兩子前妻父母要供養,弟弟有工做所以供養父母租金等支出減半,在剛破產三個月便沒有再還,每月 7號出糧,主任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在 8號就凍結戶口提款並全數供款,致電查問回覆竟然是被問候破產人的母親及不會歸還工資,香港怎會有如此的事。

後來本公司為他打了一封信給會計師,限期後在早上幫他排期向法官要求生活費,快期當月16日上庭,當天外判的會計師老闆被法官罵得狗血淋頭,離開法庭後會計師向朋友說:下次吾好甘玩,我D時間好貴,你以後就吾洗供款。朋友說:我代兩個仔多謝你。

2. 保安員要結婚及增加開支

保安員破產後被外判到一間有限公司,手法會比會計師及律師行的外判更不合理,但由於他是散工收入低,並且他又很怕事被迫每月供款500元,他對此並不反對,只希望多幾天工作找回金錢上的自由,起初沒什麼事,只是他與前妻離婚了,兒子知道他破產不認他,但他已有了三年的女朋友在內地,他又有單身公屋在馬鞍山,主任只判他車費來往各地的開支增加,但不判他供養女朋友及前妻,對此是有辦法的他怕事不肯做。

後來他想結婚了,不想拖人家太耐,向主任說結婚開支及將會供養妻子又被拒,回覆是 “自己都養不到又要養人”。在強迫的情況下不得不按指示去做:先出投訴信給破管署並副本抄送到有限公司外判受託人,當時沒有效果。過幾天我跟他說照樣申請結婚,再發一封信只給破管署,內容是說已申請結婚,根據香港法例 181章婚姻條例第 40(2)條 “自願終身結合,不容他人介入”,及基本法第37條 “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” 。並說出會向法官申請,當時很快同意及對有限公司提出增加生活費的指示。

3. 高收入人士的奇怪評核

多年前,還當外判破產主任時,這案件訓導主任的確很利害,外判受託人老闆(是律師)對他都沒有辦法。事情是這樣,他月薪 7萬,老婆又考到副校長牌,兩夫妻都申請了破產,只供養女兒及妻子,沒有父母供養,丈夫是怎樣拿到全數,以下一一道來!

在初次見面前他已租得北角和富中心 28,000元月租的單位,由於毀約的問題老闆亦拿他沒有辦法,可見租金的支出真是重要位置,老婆沒有工作但間中有代課,有請工人,兩夫妻又可能有朋友照顧下每月有精神專科的檢查費合共 6,000元單據,水電煤支出約 5,000元,女兒讀名校每期學費更誇張接近 35,000元,加上女兒每星期 7天又要參加 8項的補習及課外活動,樹琴也玩上了,老婆一直失業,但間中教書兼職沒有申報。最後老闆向法庭正式合法地申請針對丈夫僱主的收入付款令,法官按照情況向他的僱主每月 3,500元的收入付款令作破產產業戶口的供款,他當時面對老闆視若無睹,很開心地離開法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