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題

申請人只要有香港身份證、總負債大於總資產(強積金除外)及欠債多於1萬元申請就一定成功。

本行只接受申請人是失業人士、社工跟進及綜援人士才享免費入紙,另外政府費用 (HK$9,045) 必須入紙當日直接支付給有關部門。

除非閣下因為長期不合作而令受託人向你僱主提出收入付款令,否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其他人知道你申請破產一事,除非你自願講。

不可,除非你可解釋搭的士或旅行是由他人支付,其實絕大部份時間沒有外判的主任或受託人會跟蹤申請人的生活;離境前/後應盡快通知外判的受託人有關離境日期及支付人。

在扣除必要(每人定義不同,如感到壓力應提出反對)的生活開支後,你必須每月供款,供款的金額可雙方商討,你並不需要接受一個不合理的要求供款,因為簽署的位置清楚寫明 “本人願意每月供款”,即代表可進一步商討及反對,你一定要主動,否則過了第一年不反對評核,第二年就無辦法反對評核

理論上是不可以用,但你可向外判的受託人要求一次性的開支,比如紅包,電視、手機、衣櫃壞了必須購買,大約可合法地使用當中約60%-100%的花紅收入。

過了4年即48個月後,你沒有責任還過期供款,但如果面對受託人不給你一封不反對解決破產信,亦本行可以幫你提出反對,因為事實上要對你提出延期破產只有在3.5年即42個月時向法庭申請,如沒有申請而不給你一封不反對解決破產信是不合法的。本行能盡力為您提供合情、合理和合法的意見,歡迎來電查詢!